2015年5月14日晚,原告王某和兄弟在一家餐馆二楼包厢用餐。当日晚23时许,王某出包厢去卫生间,因效劳员拖地后地上湿滑,王某下楼梯时在一楼楼梯口跌倒受伤。王某当晚被送入医院,确诊为“左腿左髌骨下极骨折”,住院治疗11天。
法院审理以为,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,形成别人危害的,应当承当侵权职责。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生也有差错的,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职责。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被告餐厅接受餐饮效劳,被告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效劳契合保证人身安全的请求。餐厅职工在拖地后形成餐厅内地上湿滑的状况,亦未自动提示原告进步本身安全注意事项,导致原告在餐厅内跌伤,归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的情形,应由被告向原告承当侵权职责。同时,原告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本身安全负有注意职责。原告在地上湿滑情况下,疏于对本身安全的注意而不慎跌伤,存在必定差错,被告可据此减轻职责。
综合思考原、被告两边的差错程度,法院判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各项丢失承当60%的补偿职责。被告餐厅补偿原告王某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陪护费、养分费等总计17413.79元。